一、总则
第一条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院在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权和办学规模的新形势下,加强学院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之一。为了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监督、检查、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结合此前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实践,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监控体系主要是对教学过程(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课间见习、生产实习、成绩考核)以及第二课堂和课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客观地监督、检查、评估的操作系统。通过对上述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有效监控,进一步有计划地对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进行监控和评估,以及对各学院、部、系、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坚定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围绕培养学生成才开展工作,教学质量最终要落实和体现在学生道德修养、知识积累和技能训练上。因此,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既要“评教”,又要“评学”,同时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等作出评价。
二、监控体系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
第四条教学研究与评估部(以下简称评估部)是学院独立设置的教学监控、评估工作机构,是组织监控体系运行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评估部的职能
1、制定评估方案及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2、制定教学质量监控计划,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教学评估工作,发布评估信息及评估结果,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3、进行学生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4、实施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5、负责各二级学院处级领导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6、审定学院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督促检查结题与评奖工作;
7、组织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工作;
8、领导学院教学督导团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9、接受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的职能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监控体系中履行下列职能:
1、组织制定和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2、制定学院各项教学工作的质量规范;
3、参与制定和实施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案;
4、根据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学工部的职能
学工部是学院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参与“评学”和与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在监控体系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1、实施学生的学习状态、综合素质测评和毕业生质量调查工作,并向评估部及教务处及时反馈情况;
2、有计划地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评估部及教务处及时通报情况;
3、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学生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4、领导各二级学院辅导办与该院教学督导组共同实施学生对授课教师教学质量的网上评定工作。
第八条二级学院的职能
二级学院是学院基层教学管理部门,在监控体系中应履行下列职能:
1、根据学院下达的教学评估工作部署,开展本部门评估工作;
2、领导本部门教学督导组会同学工部负责完成学生对授课教师教学质量的网上评定工作。
3、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与建设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督导体系及各相关成员的职责
第九条督导体系由学院教学督导团和二级学院督导组组成。学院教学督导团团长和成员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学院教学督导团团长的职责
1、受主管院长委托,全面主持和领导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2、主持制定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文件;
3、主持召开督导团工作会议,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教育理论、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的研究工作;
4、主持召开评估部、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会议,研究和实施监控、评估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督导和质询;
5、列席与教学有关的院长办公会,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接受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学院教学督导团由30—40人组成,设团长一人,下设办公室。学院级督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督导团团长工作;
2、参与制定监控与评估方案及有关文件;
3、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与各项评估的具体工作;
4、对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质询;
6、列席学院有关教学、教改方面的会议;
7、根据评估部工作计划,深入课堂及见习、实习现场评估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对听课对象做出综合评定;
8、参与团长和评估部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9、参与团长和评估部组织的各项调研活动,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完成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督导组的职责
二级学院督导组由本部门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为组长,组成3—7人的督导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学院督导工作总体安排及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督导和评估工作;
2、按计划完成督导听课任务,并做出综合评定;
3、对所在部门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完成部门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控运行程序
第十三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分学院和二级学院两级运行,根据学院有关文件、评估部的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应首先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并在评估周期结束前写出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学院督导团通过常态教学检查和督导听课对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实施监控和督导,同时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复议和认证。
第十六条评估部和学院督导团汇总各二级学院督导组评估、课外教学环节评定和学生评教情况,在团长的确认下,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后,公布综合评定结果。
第十七条评估部要热情接待教师、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来访和咨询。督导团、组成员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督导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整改与建设体系
第十八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评估部、教务处要对各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和验收。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学研究与评估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院政发[2008]97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