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质量监控的宗旨
教学质量监控、督导与评估是强化教学管理和全面提高教学水平的有效手段。它具有导向、调控和激励等多种功能。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教学的中心地位,结合前四个周期的教学评估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实效保障规定。
二、评估工作实施
1、组织领导:学院领导是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各级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促发展的思想,积极参与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大检查等常态监控保障工作。
2、评估范围:包括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课间见习、生产实习及成绩考核等环节。其中课堂(实验)教学质量是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严格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进行。
3、评估体系:由学院督导团和二级学院督导组及学生构成三位一体的评估系统。
4、评估原则:评估工作在教学研究与评估部统一组织下,采取经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重点与全面相结合,三级评估体系相对独立评定与集中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评估工作实效保障
1、教学质量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合格、D级为不合格。并据此核定等级系数。A级的系数为1.3;B级的系数为1.1;C级的系数为0.9;D级的系数为0.7。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按等级乘以该系数发放讲课津贴。
2、教师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评估部申请复议,经过督导团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可予以复议。一个评估周期内评定为D级的教师,由所在教学部门负责培训提高。教学质量连续两个综合评定周期均为D级的,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合格教师如属学院专任教师,由所在部门提交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如属附属医院教师,取消其任教资格。
3、对获学院“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教学质量被评为A级的教师优先于B级和C级的教师晋升职称;对综合评定为D级的教师暂缓一年申报晋升职称。
4、拟评“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定必须达到A级。
5、对获“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本规定由教学研究与评估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院政发[2008]98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