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护理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发布者:护理学院发布时间:2017-11-21浏览次数:10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教学督导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学督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护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内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学院设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教研室两级教学督导。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范围为护理学院普通本科基础教学、临床实践教学。

第四条护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护理学院院长领导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管理的常设监督性机构。

第五条 护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设组长1名、督导员6-10名,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科。

第二章教学督导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教学督导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基础,有先进的医学教育教学理念和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与人才观。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高度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为人师表、工作扎实、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3.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能洞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善于提出指导性意见。

4. 具有深厚的学科专业知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教学科研经历和能力。

5. 具有胜任教学督导工作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教学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原则不超过两届。聘任程序如下:

1.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高级职称教师提出申请,所在教研室推荐,并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学督导员推荐表

2. 护理学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对应聘者进行初步审查,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督导人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向护理学院申请辞职,经学院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

第九条教学督导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研室提议,报护理学院批准,予以解聘。

1. 年满68周岁。

2. 违反督导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教学督导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护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1. 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填写听课记录本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下课后立即向教师本人反馈听课信息。

2. 教学督导工作的出发点应着眼于,对在各教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3. 在多方收集教学信息、认真分析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每学期至少提出一份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 调查了解各教研室和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反映,深入了解理论课、实验课、考试、临床见习、临床实习等的实施情况。

5.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6. 积极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7. 完成护理学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护理学院工作职责参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教学督导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护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按实际工作量付酬。

1. 担任兼职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在职教师或管理干部享受原岗位津贴。

2. 听课酬金按照每学时15元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由护理学院提出预算,列入学院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