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发布者:护理学院发布时间:2017-11-27浏览次数:107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
、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
、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4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
、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

7、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处按照规定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10、对不按规定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费上缴时,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12
、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13、党费收缴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党员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