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护理学院临床见习、实习督导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28浏览次数:1047

 为了能够详尽的掌握学生临床见习和实习进展情况和思想动态变化,及时处理学生有关专业性问题、政治思想问题和安全问题,更加有力、有效和规范地完成教学管理工作,结合护理学专业临床见习和实习的特点,除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管理机制外,特制订临床见习和实习督导管理制度。 

    一、督查人员组成

    督查人员由护理学院领导班子、办公室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及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组成,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二、督导管理机制

    采用二级督导管理机制,辅导员、班主任及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为一级督查,主要对学生见习、实习、临床教师带教情况进行督导;领导班子为二级督导,除对学生见习、实习、临床教师及一级督查人员进行督导。

    三、督导人员具体职责

    1. 要按照办公室统一安排到医院做好督查工作,不能借故推拖,因特殊情况未能督查者需向院长请假。

    2. 负责学生见习和实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配合医院做好学生学习、生活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见习、实习任务。

    3. 要加强与学院和医院的沟通与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见习和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和要求。

    4. 指导并监督临床教师带教,对未能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护理学院本科护理学专业学生临床见习管理规程(试行)》和《齐齐哈尔医学院护理学院本科护理学专业学生临床实习管理规程(试行)》进行带教的要给予指导或学院办公室。

    5. 要认真做好督导记录,并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汇报,学院会定期召开临床见习、实习督导情况汇报会,以便总结经验和不足。

    三、督查人员奖惩措施

    1. 临床见习、实习督查工作完成情况将列入绩效考核范围。

    2. 对能够按要求完成督导工作的人员将按照上午2学时、下午2学时或一天4学时的讲课费标准发放补助,同时给予相应的车补。

    3. 请假者除外,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督导工作的人员将按照上午2学时、下午2学时或一天4学时的讲课费标和相应的车补标准罚款。

    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本规定由护理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