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理论课任课教师的原则要求
(一)主讲教师一般应由讲师(主治医师)及以上教师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担任;
(二)本科课程平均50%以上应由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教师主讲,其余主要由讲师主讲。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安排助教(医师)担任本科理论课程教学;
(三)专科课程平均80%以上应由讲师以上教师主讲,其余可作为对助教的培养性讲课;
(四)基础课程每班(每轮次)不超过2名教师;
(五)临床课程按三级学科每班(每轮次)安排1名教师;
(六)对讲课不认真或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不应安排理论课。
二、对实验(实习)课任教师的原则要求
(一)带实验教师必须掌握本课程的实验理论和技术;
(二)临床见习(课间或集中见习)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教师或高龄住院医师带教;
(三)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教师应多参与实验(实习)教学;
(四)住院医师可带毕业实习。
三、审批程序
(一)教学任务下达后,经教研室集体研究,落实任课教师,由主任填报“任课教师报表”,上报系部。
(二)系部对教研室上报的“任课教师报表”进行审核把关,统一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任课教师报表”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重新安排。审定后作出“批复”,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主管院长对教务处的“批复”进行审查批准。
(五)系部在接到“批复”后,组织教研室开始编制“教学进程计划”,教学进程计划中必须标定任课教师姓名、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