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28浏览次数:1041

为了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差错
  教学差错是指学院教学单位、管理部门的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9分钟;
  2、上课未认真备课,或未写教案或讲稿;
  3、上课时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未关闭;  
  4、未履行正常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为他人代课者;
  5、不认真执行教学进程计划,或任意变动教学进度;
    6、未及时按要求及教学大纲出题,题型、题量不当;
  7、监考教师在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或未认真填写监考记录;
  8、监考不负责任,被巡考在考场发现考生作弊;
   9、阅卷或统计分数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错误;
  10、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不准确,或教学单位无正当理由出现漏报成绩,或不按时上报考试成绩单,影响学校相关工作;
  11、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实验准备不充分或未达到要求,或不负责任造成实验材料浪费、仪器设备损坏;
  12、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评阅不认真。或不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  
   
第二条 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是指学院教学单位、管理部门的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2、无故不上课,无故不承担指导学生实习、实验任务;
    3、上课时接听手机; 
    4、教师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调课;
    5、讲课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6、实验、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期间擅离岗位;
    7、不按规定选用教材,不经教务部门批准自行购进或印制并向学生销售教材或辅助资料;
    8、考前给学生以集体答疑形式有意指定重点范围,或考前泄露试题;
    9、对学生考试成绩不按评分标准给分,擅自处理,弄虚作假;
    10、携带试卷(题)迟到进入考场5分钟以上(含5分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1、监考无故不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更换他人;
    12、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造成考场学生试卷丢失;
    13、在监考过程中有意袒护学生,被巡考发现;或发现学生作弊后隐瞒不报或协助学生作弊;
    14、教学计划、大纲、指导、手册等教学文件在修订过程中不按时上交,造成严重后果;
    15、指导毕业论文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
    16、对学生成绩管理、学籍管理不负责任,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17、有关教学管理人员未将经批准调课、停课的结果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18、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错订、漏订教材或未及时供应教材(讲义);
    19、由于主观原因未购置或未及时供应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品;或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将实验设备、多媒体设备等挪作他用,影响教学工作;
    20、有关部门未及时报修或未按时维修教学场所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多媒体设施等,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1、因教室、实验室卫生较差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第三条 适用单位
    本规定提及的“教学单位”是指各系(部)和教学辅助单位;“管理部门”是指学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公司。
    第四条 处理办法
    1、发生教学差错1次,在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2、发生教学事故1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3、一年内发生教学差错2次,记为教学事故1次;
    4、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
    5、对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的,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后将材料报学院教务处、人事处、评估部备案,隐瞒不报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6、需作出全院通报批评的,由教学单位或各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7、出现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个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实施办法
    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人事处、评估部、纪检委负责人组成的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部(系)和有关部门应指定相关领导负责检查,落实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994年3月10日发文)同时废止,教务处负责本规定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