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建设课程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实验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方式。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指导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加强和巩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
第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验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部(系)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六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部(系)和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新开实验应由部(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预实验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十周以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部(系)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并由教学秘书负责报教务处教务科排课。
第九条 各实验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上课。全校公共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部(系)负责管理,教务处进行监控。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部(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1、教学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2、教学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4、教学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试作记录、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四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管理
第十三条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2、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3、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4、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部(系)、实验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课要严格按分组进行。基础课每组1人,专业基础课每组2人,专业课每组6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进行分组的项目,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由所在部(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增加每组人数。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教案。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指导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预做、试做和试讲都要有记录。
第十八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预习新学期教学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九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主讲教师必须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参加学生第一轮实验的指导。实验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指导人员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上实验课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验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干部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包括学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各部(系)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教研室、实验室主任都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验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由实验室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课期末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可以以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也可结合进行。具体考核和计分办法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课成绩考核细则》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入《学生实验课期末成绩考核成绩单》,一式三份,在理论课考试前,报各部(系)一份、教务处一份、实验室存档一份。
第三十条 学生经部(系)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