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室应吸收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院教学改革要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核定工作,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开展技术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模型的研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顺利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适应学科(专业)发展要求,设立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硬件条件(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配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开出的能力;
(四)具有领导才能,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五)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纳入学院总体规划之中,按照“立项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的项目程序管理。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应先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教务处会同科研处、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安排实施,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的实验室,由该实验室教学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教务处会同科研处、人事处会审后,报学院正式批准后实施。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消,要经过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应该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培训、自修等渠道使他们素质的提高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定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对其进行机时定额考核,以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先进科学测试技术手段的实验室,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对社会开放服务。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管理工作,各系由一名主任主管本系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教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实验室评估和先进实验室评比、表彰工作。
(四)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教学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
(五)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医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主管全院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
(六)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视实验室规模大小,设实验室主任一人,实验室副主任一至二人,或不设实验室副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对实验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当实验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在实验开出前向教务处提交详细情况说明,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和物资的管理,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医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人员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考核评比暂行条例》等,每两年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项目、实验人员、经费使用等基本信息数据实施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评估体系,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室评估标准》,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十条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审核评估,凡验收合格者,向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书。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其他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 各部、系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齐齐哈尔医学院建制内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以及在这些实验室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实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
第四十条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