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第四十三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是教学基本建设,包括课程、实验实训基地、教材等建设项目的审议机构,是教学改革项目和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机构。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一般由副院长、各教研室主任、教学科研科、以及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护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设秘书处,附设在教学科研科,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第五条 护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熟悉教学工作和育人规律,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护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调整。第三章 职 责第七条 护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1. 审议学院各类各层次教育的发展规划; 2.指导学院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 3.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评价及学科、专业、课程、教学环节的评价,监督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 4.审议校课程、实践基地、教材建设等改革和建设项目,推荐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建设课程和重点建设教材。 5.评选校级教学成果、校级优秀教材、优秀教师等奖励。 6.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八条 护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议。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由护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护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