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在课程教学中积极探索和使用网络教学,对扩展教学环境、优化教学结构、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起到重大作用。为了促进教师更好地利用我院网络教学资源,规范网络课程教学,提高和保障网络课程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课程是指依附于某一门课程,为课程提供学习指导、课外阅读、作业布置和师生讨论的平台。网络课程必须具备课程简介、主讲教师情况、教学大纲、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部分授课视频、作业发布、自测试题、学生讨论功能及其他拓展内容。
第二章开课申请
第三条 教师必须在开设课程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开设这门课程的网络课程,网络课程的教学对象即为修读该课程的学生。
第四条 教师必须在保证网络课程资源中的内容完备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开设这门课程的网络课程。
第五条 各专业主干课程必须开展网络课程。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两周内,教研室主任组织任课教师向所属二级学院(部、系)申报获批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将每学期网络课程开课教师及学生情况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课程管理
第七条 网络课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二级学院(部、系)、教研室、任课教师共同承担,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相关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管理和维护教师和学生的网络教学账号及相应权限,保障网络教学的合法使用,归档网络课程教学资料,核准教学工作量,适时备份相应数据。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系)负责审核申报教师的资质,随时抽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教学工作量。教研室负责提供、并丰富本门课程的网络学习资源。
第十条 任课教师是网络课程的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为:
1、根据教学需要及时更新网络课程各项内容,如教学大纲、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参考资料与自测试题等。
2、根据教学需要布置课程作业,按时批改学生作业。
3、积极组织学生的课外讨论,及时回答学生的课程提问。
第十一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维护网络教学服务器正常运行,协助教务处维护网络教学平台,提供备份软件与空间。
第十二条 网络教学环节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 为配合学生网络课程学习,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
第十五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取消其参加期末考试资格。
第五章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 为了综合体现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学习质量,原则上网络课程的学习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网络课程的成绩考核应根据学生课程作业、习题自测、课程讨论情况和网上考试成绩综合计算。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必须采用笔试作为考核方式,试卷命题、考试组织、试卷保密等工作要求参见学院颁发的相关文件。
第六章教师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教师网络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依据包括课程学时、上课学生人数,还包括组自测题套数、布置作业及批复次数、回答学生提问次数等。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设的网络课程均需完成相应的基本工作量:
1、修读人数在200人以上,为学生组自测题5套(50题/套)并配有标准答案;布置3次作业并全部批阅;考试1次并全部批阅;对学生提问回答率达50%。
2、修读人数100-200人,为学生组自测题5套(50题/套)并配有标准答案;布置4次作业并全部批阅;考试1次并全部批阅;对学生提问回答率达60%。
3、修学读数100人以下,为学生组自测题5套(50题/套)并配有标准答案;布置5次作业并全部批阅;考试2次并全部批阅;对学生提问回答率达70%。
第二十条 在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基础上,对超额的工作量予以学时奖励。对于一门课程分段授课的课程,工作量按主讲教师核算。
第二十一条 课程结束后,应根据我院教学质量监控要求和网络课程建设规范对网络课程进行教学评估及对教师工作量进行核实。
第七章学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免费使用网络课程教学资源,但不得复制教学资源用于盈利或其它非教学研究用途。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网络课程学习,应自觉完成在线学习、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定期进行自主训练、积极参加课程讨论。学生的在线学习时间、作业完成情况、自主训练次数、讨论参与情况作为平时成绩的评定标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