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护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9-22浏览次数:1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行〔201456)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员和所使用的各项经费。

第三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参加会议、各类培训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所有因公出差人员,出差须按行政管理级次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级领导批准,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五条 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应有会议和培训通知,出差天数和相关费用等内容应与通知相符。

第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七条 严禁各部门工作人员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差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研究。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规定等级核定相关费用,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其途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同程火车票或汽车票价折算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三)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出差人员若乘坐飞机,需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外省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乘坐飞机,按出差人员乘坐相应等级车票价格核减。

(五)公务购买飞机票,需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应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上购买政府采购公务机票,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指定网站上购买公务机票的,机票价格应低于政府采购网上购买价格,报销时应出具比价说明。

(六)乘坐飞机的可报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七)科研人员乘坐飞机可由课题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但额度要控制在科研差旅费预算范围内。

(八)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且乘车时间超过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相应等级卧铺。

(九)出差人员可报销必要的订票费、转签或退票费、行李费、寄存费、托运费、打包费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住宿限额规定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新疆、西藏、青海地区出差的按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会议、进修、培训差旅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各类培训和进修的国内差旅费,按上述规定和标准报销往返途中差旅费。

会议、进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由举办单位和接纳进修、培训单位统一安排的,出差人员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结算住宿费用并取得报销凭据,超出《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部分自理;未统一安排的,1个月以内的按住宿费标准报销,1个月以上的进修和培训标准按《齐齐哈尔医学院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院政发〔201388号)核定(办法规定:“原则上省内450900/月、省外10001500/月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会议、进修和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接纳单位统一安排标准报销,未统一安排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按政府要求派到外地实习、支援、挂职锻炼,按规定只报销单位所在地与实习、支援、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的往返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报到单程差旅费。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出差(参加竞赛等)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出期间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自然天数计算,依照上述规定减半执行。特定的出差任务按具体文件或通知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工探亲路费

第十七条 学院在编、同工同酬和人事代理的己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超出部分由学院报销;未婚职工和两地分居的己婚职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如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八条  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汽车硬座、火车硬座和轮船四等舱,超出部分自理。

职工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职工探亲只报销交通路费,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销审批程序,提供报销相关凭据。

㈠各部门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要严格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各项经费审批办法》和相关职能下移审批规定。

㈡差旅费不予借款。工作人员出差后,须在返校15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办理报销手续。

㈢学院承担外聘专家或其他人员差旅费时,按本规定执行。

㈣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差旅费相关发票,住宿费和机票及其他开支公务卡刷卡小票;

2.经领导批准的各类会议、进修、培训通知或文件;

3.职工探亲审批单(人事处);

4.职工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相关证明资料;

5.公出人员应在差旅费报销单“公出人”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公出报销事项。

6.经领导批准的学生竞赛及特定任务文件或通知。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按规定以公务卡刷卡结算。若入住价格较低的宾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且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宾馆出具不能刷卡证明,经批准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自己家里或亲属家里住宿、或因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上住宿,或由于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等,经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探亲人员报人事处审批并核定标准,财务处负责审核、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国内部分按本办法执行,国外部分按《齐齐哈尔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事项审批,保证出差事项真实,提供的差旅费报销内容完整,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合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对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如有故意隐瞒、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所报款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家、省、市专项下达的研究经费(不含年度预算经费)以及企业或社会团体资助的专项经费报销差旅费的,按经费项目下达机关的规定执行。下达机关未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法办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齐齐哈尔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政发〔20153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rar

  

齐齐哈尔医学院财务处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