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性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全面测评,是对学生课程学习成果的阶段性考核,是对学习目标的阶段性测试,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新时代高教40条)》(教高〔2018〕2号)、《齐齐哈尔医学院一流本科教育建设规划(2019-2023)》(院发〔2019〕40号)及《齐齐哈尔医学院本科教学形成性考核实施细则(修订)》(院政发〔2021〕101号),为推动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模式改革,深化考核方式、方法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护理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学生为中心推动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模式改革,转变教师以教为主,体现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的思想,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和身心素质的提升,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客观、全面的考核与评价体系,真正做到教学相长。围绕培养目标和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考核内容与形式要注意发挥对学生的导向作用,根据课程特点选择适当的考核形式。
二、基本形式
形成性考核包括阶段性学习测验、教学实践活动、专题讨论、小组学习、床边教学、在线教学等基本形式,还可以根据本门课程特点设定相应的考核形式。
1.阶段性学习测验。定期开展阶段性学习测验,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包括平时小考、平时作业、小论文、研究报告、案例分析、学习总结等。每门课程的阶段性学习测验频次不少于2次,根据学生完成测验的次数和质量进行成绩评定。
2.教学实践活动。指学生运用知识进行理论验证的活动。根据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的综合表现进行成绩评定。包括上机操作、实验、见习等学生参与、体验、感受、操作的学习获得以及提高学生实际应用和实践创新能力而在形成性考核任务中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
3.专题讨论。是指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围绕一定的主题,对学习的重点、难点集中进行课堂讨论、小组讨论或者网上讨论。根据学生参加、发言、发言提纲记录等情况评定成绩。
4.小组学习。指若干学生组成一个学习小组,有计划有目的进行协作学习活动。学习结束后,根据学习记录(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对难点、重点以及疑难问题的理解等)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定成绩。
5.床边教学。是以临床带教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病人为中心的临床教学模式。可采用专题小讲座、病房床边病例讨论等方式进行教学活动,教学内容应以临床典型病例或常见病、多发病为主,重点学习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6.在线教学。是指通过网络搭建学习平台,利用网络课程资源,教师开展线上教学活动。根据学习内容,对难点、重点以及疑难问题进行重点讲解,随时进行指导和反馈。
三、组织实施
1.考核方案应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制定后报教务科,由教务科汇总、护理学院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2.根据专业、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形成性考核成绩评定办法,明确考核形式、考核要求、考核标准、时间进度和各部分考核所占比例等。
3.确定形成性成绩评定办法后,及时通知到学生,原则上不得改变,如需更改应由护理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报教务处备案。
4.各课程的形成性考核方案中,原则上至少包含2种及以上考核项目。
5.实施形成性评价的课程,应注重反馈和持续改进。在教学过程中,应不断收集学生学习情况信息,并及时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反馈与改进。
6.实施形成性评价的课程,要建立档案管理,保留好教学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材料),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课程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四、成绩的评定及管理
1.形成性考核的设计应遵循启发性、综合性、实践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原则,形成性考核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准确。形成性考核必须依据课程学习的总体要求进行形成性评价方案设计,处理好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考试的相互关系,在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考核方式的设计方面,体现出与终结性考试相辅相成的关系。
2.各种形式的形成性考核的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根据课程性质类型不同,形成性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不同:选修课由各教研室自行设置所占比例;必修课中考查课原则上所占比例不超过60%,考试课原则上所占比例不超过50%。
3.形成性考核是对学习者学习成果的阶段性考核,必须强调形成性考核内容完成的时间性。学生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内容,未在限定时间内上交考核内容者按零分记载。
4.终结性考核前,将形成性考核成绩统一通过教务系统上报。
5.形成性考核成绩未达到60%者,可申请重修,具体要求参见《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重修平时成绩管理办法》。
五、监督与检查
1.护理学院负责督查、检查各教研室开展形成性评价工作。
2.护理学院对开展形成性评价的课程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形成性考核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学生形成性考核原始资料、任课教师批阅情况、成绩评定是否合理、考核成绩与记录的一致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3.教研室负责对任课教师开展形成性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任课教师不按规定开展形成性评价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实施细则由护理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