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考风考纪的建设,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有效发挥考试在学风建设上的促进作用,完善考务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现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教务处的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与组织分工
第三条 建立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考务工作和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科长(主任)、各教研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科,其职责是部署、协调、检查、指导我院的考试工作,负责落实教务处提出的各项考务工作要求,负责考试日程、巡考以及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五条 巡考成员由学院管理干部组成,监考人员由教务科统筹安排。监考是全体教师和管理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教研室负责所有课程的试卷命题、批阅试卷、上报成绩、试题分析、成绩分析;教务科负责制卷、装订、封存试卷、安排监考教师。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七条 各教研室建立由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教师组成的命题专家组,考试前在考务工作人员协助下,在有监控的题库室完成考试课的命题工作。
第八条 试卷命题必须遵循教学大纲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要体现学科的主要内容。既要重视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程度、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要体现试题难度和认知能力的分级要求。试题应体现正确的职业价值、态度、行为、伦理和批判性思维;根据学科特点,要有体现人文、心理、社会知识的综合性试题。文字表述要清晰严谨,试题难度要适中。
第九条 试题量应以中等学生40分钟-50分钟或1小时-1小时10分钟内能答完为宜,期末每场考试时间一般应为1小时或1小时30分钟;试卷要出难易度等值的A、B两套试题(备用试卷),同时做出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两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完全相同试题的分数之和不得超过30分。
第十条 试卷的每道题后面都应标有相应的分数。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工作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周内完成。教务科在考试前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试卷的审批与保密
(一)命题后的试卷,由教研室主任和教务科考务负责人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学生补考。教务科指定专人管理试卷。
(二)命题教师、试题印制装订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署保密协议;试卷保管人员要加强试卷的保管工作,严防失窃。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制卷与密封
(一)试卷一律采用学院规定的试卷样式。试卷要填写相关信息内容:学年及学期、课程名称、适用专业等。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试卷必须打印清晰。
(二)试卷印制装订由考务工作人员在有监控的制卷室内完成,印制装订结束后清点试卷,当场销毁废卷,根据考场人数装袋、密封、专人专柜保管。试卷印刷应用专门的纸张,印刷应做到规范,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三)考务负责人只能在制卷室内印制试卷,不得以任何名义到校外印制试卷。
第十四条 试卷的启用和装袋
(一)考务负责人在考试前领取密封试卷,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二)考务负责人在考试前30分钟将密封试卷带到指定教室,宣读监考人员所在考场和注意事项,监考人员领取试卷。
(三)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提醒学生注意事项,据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按当场学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考卷数量,并按要求将所有试卷中标明学生基本信息的卷头部分或答题卡进行密封,确保评阅试卷人员无法在密封的条件下从试卷中获知学生基本信息。
(五)试卷密封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交考务负责人。
第四章 考试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持身份证和学生证(证件缺失可到学工办开具学生身份证明)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坐好,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验;
(二)迟到的学生禁止进入考场;
(三)必须保持考场安静清洁,不准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交头接耳、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四)不准私自串换座位、互换试卷、互相抄袭、传递纸条,不准为别人舞弊提供条件;
(五)学生除规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准将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手机和智能通讯设备放在学生座位周围。如果学生携带与考试相关材料,请在考试前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六)学生拿到试卷后,要认真检查试卷科目,对缺页、漏印、字迹不清、分发错误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的要求;
(七)答题时学生必须用黑色笔同一笔体书写,若用2种颜色笔或不同笔体答题,试卷作废,按零分处理;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记号,否则试卷作废,按零分处理;选择题答题卡用黑色笔填涂,答案一经作答不可涂改,若涂改,该题按零分处理;
(八)学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妨碍其他学生考试,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如果学生想去卫生间,试卷应反扣在桌面上,监考人员应陪同前往,学生在返回考场后可继续答题;
(九)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纸反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试卷(答题卡)数量正确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离开考场时,不准带走试卷、答题纸;
(十)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有不同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向教务处反映,不能在考场与监考人员争执而影响考场秩序;
(十一)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向考试领导小组或教务处举报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 护理学院考务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对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
(二)负责按规定上报学院组织的各级考试监考人员安排,按要求申报期末提前考试科目;
(三)负责核对考试科目信息、监考人员安排、考场名单等工作;
(四)负责进行制卷与试卷的保管和试卷发放及回收工作;
(五)负责组织考场巡视工作;
(六)负责在考试结束前在教务处指定地点接收监考教师反馈考务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职责;
(二)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从事和监考无关的事情,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务室等待考场分配(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在临近开考时发现监考人员人数不够或没有异性监考人员到场时,必须马上和课程所在单位的考务负责人联系。一名监考人员负责清场、引导学生按指定座位入座、检查并核对学生有效证件,另一名监考人员负责保管试卷;
(四)监考人员于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有关考场规则,宣讲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五)禁止迟到学生进入考场,禁止不在考试名单的学生进入考场;
(六)监考人员于考前5分钟,提醒学生将不符合要求的物品存放至指定的地点;
(七)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情况时,固定违纪证据,填写违纪报告单和监考教师叙述记录,考试结束后上交考务负责人;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或试题需更正时,应及时与考务负责人联系,由考务负责人联系主考,主考当众答复或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九)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学生考试,制止学生违纪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十)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站立监考,分为二组在考场前后分布,控制考场;
(十一)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看手机、谈笑及从事其他分散学生注意力的活动,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及答案传出考场;
(十二)无特殊情况,监考人员不准在学生身旁停留时间过长;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三)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及答题纸反扣在桌子右上角。监考人员回收试卷及答题纸,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并将收回的试卷、答题纸、监考记录及空白卷及时送交考务负责人;
(十四)监考人员如发现学生出现意外,要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以便学生能及时得到救治;
第十八条 考场巡视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则并要完成如下工作:
(一)巡考人员要按巡考时间准时参加巡考,因故不能巡考时,要自行寻找管理干部代替巡考;
(二)检查监考人员和应考学生到位情况,检查监考人员工作情况;
(三)检查考场秩序和卫生状况;
(四)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作弊现象,要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对考场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上报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1周内完成。各教研室组织教师定点集中阅卷,流水作业,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各教研室应存档,选择题阅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2人及以上到题库制卷室进行阅卷。评卷各环节必须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评分、核分、登分及改分均须阅卷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签署姓名。凡试卷上无姓名、学号或有特殊标记者记为零分。不同颜色笔答题的试卷或不同笔体答题的试卷均记为
零分。
第二十条 试卷评阅后,所得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平时成绩不应该在卷面上体现。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复核,确保评分和核分无误后,利用教务管理系统网上录入成绩,确认网上录入成绩无误后,提交审核,打印成绩单,并加盖教研室主任名章。成绩单不得污损及涂改。每门课程的总分、原始成绩单、网上登录的成绩三者要统一。
第二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拆封试卷并按要求填写阅卷记录、拆卷记录及上报学生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成绩单4份,教务处、护理学院、开课教研室、试卷档案各1份,考查课成绩单3份,教务处、护理学院、开课教研室各1份;实验成绩、平时成绩成绩单2份,教务处、开课教研室各1份,理论考试前应先报实验、平时成绩;补考考试、选修课成绩单3份,教务处、护理学院、开课教研室各1份。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教研室为单位将成绩单上报教务科。学生综合测评所需成绩单、反馈家长成绩单由学工办利用教务管理软件自行打印(导出)。
第六章 考试分析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考试分析包括考试成绩分析、试题质量分析、试卷质量综合分析、评阅质量。
(一)考试成绩分析要以同一试卷所有应试学生的成绩为统计对象,计算成绩平均数、标准差、绘出成绩频数分布曲线,并进行正态分布检验;
(二)试题质量分析包括计算出试题的难度系数和试题的区分度;
(三)试卷质量综合分析包括分析试题的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各种题型所占的比重是否合理,整个试卷的难度是否适中,试卷的印刷质量是否满足考试的要求。
(四)评阅质量主要包括参考答案是否完备准确, 是否有评分细则, 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教师阅卷是否认真, 试题评分是否规范, 成绩更改是否有教师的签名,评分是否客观、公正, 是否集体阅卷,成绩评定是否合理;合分、登分是否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考试结果,分析考试、出题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与反馈,反馈包括将考试成绩公布给有关学生、考试分析反馈给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学。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方式如下:
(一)必修课:必修课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种,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试课终结性考核时间安排在期末统一进行,考查课终结性考核时间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二)选修课:采取随堂测验、撰写心得或论文等方式评定成绩。
(三)综合性考试:包括毕业理论考试和毕业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七条 成绩记载的方法如下:
(一)成绩考核分必修课、选修课和综合性考试三种,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
(二)课外实践环节依据获得学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制记载。
第二十八条 缓考、补考等有关规定
(一)根据现行学制的有关规定,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工办、教务科提出申请,经护理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对申请缓考者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随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并进行;缓考通过成绩降10分记载,60-70分按60分记载;
(三)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后补考,补考试卷满分100分,有实验内容的课程补考成绩应包含实验成绩(从2017级开始执行),补考通过成绩按60分记载;
(四)补考不及格学生可在本专业下一年级补考时一并进行;
(五)学生毕业前有不及格课程不能参加毕业考试;
(六)凡缺考或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八章 试卷的保管与成绩查询
第二十九条 试卷的保存范围
考试课的试卷及补考试卷;考查课的笔试试卷及补考试卷。
第三十条 试卷的保存方式
(一)试卷指定专人管理,指定地点妥善保存;
(二)试卷在评阅记分后,由教研室主任(教研室负责人)在放假前将试卷移交教务科考务负责人;
(三)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分教学班进行保存,保存责任人应在本学期前6周内整理完前一学期的试卷,集中保存于指定的地点。应存放规范,方便查找,确保安全;
(四)保存的试卷要用学院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教学班装订成册,并按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
(五)按要求建立试卷档案。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将空白试卷上交考务负责人,由考务负责人统一销毁;采用机考的课程,考务负责人应留存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以备核查。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和考查课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后3年,不得丢失,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进行的随机抽查;试卷保存期满后指定专人销毁,留存销毁记录,不得以废品出售。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成绩查询规定如下:
(一)成绩查询工作于开学初补考前1天进行;
(二)学生认为公布的成绩与自己预测考试成绩有较大差距时,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查卷。考务负责人根据查卷申请到相应教研室查询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核查成绩汇总表。教务科在规定时间内只接受查阅护理学院试卷的学生申请;
(三)成绩查询结果予以全院通报;
(四)确因评分核分有误,经审核认定后按实际成绩记录进行更改,教务处进行审核;
(五)根据学生成绩错误的原因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追究相关当事人、教研室主任及主管教学领导责任。
第九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应当取消该科考试成绩,记零分,报学生工作部相应材料。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未在监考人员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打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应当取消该科成绩,记零分,报学生工作部相应材料。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与考试相关的书籍、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智能设备及其它资料带入座位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试题答案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字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应当取消学生该科成绩,记零分,报学生工作部相应材料。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章 考务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核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核分差错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监考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或未仔细核对学生情况,记录考场信息错误的,或遗失考场记录的;
(八)擅自泄露试卷成绩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学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学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学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学生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大型统一考试,如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其考务管理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