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床课间见习是医学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由基础理论学习向临床实践应用过渡的桥梁,是培养和提高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进行逻辑思维及临床综合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由学生向临床实习护士转变的必要过程。为规范好临床课间见习,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课间见习管理规定》(院政发[2019]147号)文件,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教务科职责
第二条 教务科每学期初向教务处报送护理学、助产学专业临床教学任务通知书,由教务处协调各见习单位组织课间见习安排工作。
第三条 开学初教务科根据课程安排统计课间见习用车情况,整理汇总后上报教务处进行审批。
第四条 教务科安排见习督导,不定期对教师带教及学生见习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根据护理学、助产学专业临床教学任务的要求,按照临床见习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教务科做好课程安排和见习学生分组工作。
第六条 教务科应于课间见习开始之前将见习时间、地点、内容、分组等具体情况通知学工办及见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需附见习学生详细分组名单。
第七条 教务科负责与见习学生签订《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课间见习安全保证书》并存档。
第三章 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附属医院见习学生的出勤及学风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见习单位职责
第九条 各见习单位要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意识强、教学效果好的高年资临床教师担任临床见习的带教工作;结合科室患者及教学条件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见习内容。
第十条 临床见习以床边教学为主,为保证质量,每个见习小组学生不超过15人。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课间见习运行记录本》并存档。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应协助护理学院做好见习学生在岗人数的考勤记录工作,学生参加见习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护理学院。
第五章 带教教师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临床教学任务要求,结合临床见习内容,准备好教学大纲、教案以及讲稿等;同时要预先准备和熟悉病例,包括典型、非典型和鉴别诊断的病例,并准备好辅助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鼓励教师采用启发式、问题式等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病例特点讲清、重点讲透、难点讲明,有提问及小测验和总结,见习时应加大临床床旁实践教学的比例,并认真记录每个学生见习情况,作为见习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探索临床见习教学改革活动,对因季节、床位等原因造成的病种缺乏或单一,应主动采取情境教学、标准化病人教学、多媒体等有效手段辅助教学,以多种教学形式努力完成本课程的见习内容。
第十六条 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以及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十七条 根据见习学生分组名单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勤,并及时将学生见习情况反馈给附属医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六章 见习学生职责
第十八条 见习学生均要穿白大衣,需衣着整洁,不留长指甲及胡须,不准穿拖鞋,男生不准穿短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做好课前预习,尊重教师,认真见习,勤于思考,勤于提问。
第二十条 临床见习时要遵守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冒名顶替、不提前结束见习,严格遵守见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见习学生应听从带教教师指导,不得随意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私自对患者进行护理操作。
第二十二条 每一轮次见习小组应设定一名组长和一名副组长,负责学生课间见习途中的安全及考勤,要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有校车接送见习时不得中途下车,不得私自乘车去见习单位见习。
第二十四条 见习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见习单位,如有特殊事情不能按时参加课间见习活动,要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由班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准假,并转告见习单位教务科或(教学管理部门),请假申请需学工办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穿行马路、打闹,不得妨碍交通指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违反或未尽相应职责,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护理学院概不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护理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附:1.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课间见习安全管理规定
2.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课间见习安全保证书
附1:
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课间见习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生在校外参加临床课间见习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课间见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在外见习学生的人身安全,特修订本规定。
1.临床课间见习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总体安排,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教学单位按规定及要求做好计划管理、安全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工作。
2.学生外出参加临床见习活动前,各教学单位应对学生做好见习前及见习期间的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并签署《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课间见习保证书》,各教学单位要依照安全管理实际,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3.学生见习期间,各教学单位应及时掌握校外见习学生的见习动态,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4.临床见习如安排校车,学生往返各见习单位均应乘坐学院统一安排的校车往返,学生不得私自乘车前往、不得中途下车。在乘车中,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乘车。
5.往返途中学生要遵守交通指挥,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6.见习学生应严格遵守见习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带教教师的指挥。
7.见习学生不得随意动用未经允许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未征得同意前不得私自为患者进行各种临床检查及操作。
8.严禁学生私自调串见习单位、不得冒名顶替参加见习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旷课、早退。见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见习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上交书面请假报告,在征得带教教师及班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
9.学生在临床课间见习期间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问题或发生了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或见习单位报告,再由教学单位或见习单位逐层向学院汇报,事后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院。
10.参加临床课间见习学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见习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对危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方面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1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课间见习管理规定(院政发〔2012〕34号)同时废止。
附2:
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课间见习安全保证书
20 -20 学年第 学期
临床课间见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由于课间见习存在着社会治安、医疗事故和交通安全等隐患,为使课间见习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保证实践教学安全,学院和学生在课间见习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学生在外出课间见习过程中,要服从教务处、教学单位的安排,听从带教教师的指挥,牢固树立安全实践的观念。
2.学生在课间见习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规定,自觉服从所在课间见习单位管理。严禁在见习场所嬉笑、追逐、打闹、吃零食等活动,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3.外出课间见习期间要注意保护好公共财物,爱护仪器设备。
4.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见习单位和医患的隐私,不在公开场合谈论见习中的人与事。
5.课间见习学生不得随意动用未经允许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未征得同意前不得私自为患者进行各种临床检查及操作。
6.参加课间见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践纪律,团结互助,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不得与见习单位人员或医患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7.临床课间见习如安排校车统一接送,必须乘坐学院统一指派的校车,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私自乘车去见习单位见习、不得中途下车。在乘车中,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乘车。
8.严禁学生私自调串见习单位,不得冒名顶替参加临床见习活动。实践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见习单位从事任何与见习无关的活动。如确因需要离开时,须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班主任或带教教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及时告知去向。
9.课间见习乘车途中由组长或副组长进行人员考勤工作,并报告二级学院及见习单位相关人员,要规范好本组成员实践安全纪律。
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条款学生应全面遵照执行,学生在校内班主任负责落实,院系领导负责检查。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此安全责任书需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交各教学单位存档备案。
学生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