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做好护理学院教学基地建设的“放管服”工作,更好地提高学生岗位胜任能力,为强化学生实践技能培养提供保障,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院政发[2021]127号)文件,结合护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基地是指与学院建立稳定实践教学协作关系,能够承担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并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教学基地由护理学院进行认定、审核、签订协议等,实行校院共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坚持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共同发展,有利于建立产教融合、医教协同的育人机制。
第五条 坚持稳定发展、合理布局、点面结合、动态调整,有利于促进实践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教学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愿与护理学院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
2.认同护理学院制定的实践教学目标;
3.有满足实践教学和学生管理需要的师资力量;
4.有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基本设施;
5.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条 教学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实习基地的认定由护理学院组织,依据护理学、助产学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照认定原则和条件,通过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内容重点应包括:单位资质、管理水平、师资队伍、工作环境、学生学习及生活条件、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做好校外实习基地认定,并形成认定报告报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阅。
2.护理学院与教学基地签署协议书,协议合作周期原则为3~5年。
3.教学基地协议签署后,护理学院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原件及认定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基地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可悬挂内容统一的“齐齐哈尔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各教学基地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制作。
第九条 护理学院需建立实习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简介、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接收学生情况、教学运行情况、基地依托单位录用学院毕业生等情况。基地档案将作为学院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护理学院对各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宏观调控管理,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及实践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障教学质量,护理学院应制定每学年实习基地检查计划,原则上每学年应对实习基地进行一次及以上走访和调研。
第十二条 教学基地协议期满前6个月内,护理学院应对其教学情况和学生管理进行全面论证,并将形成的论证报告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教学基地不再续签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附:齐齐哈尔医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模板)
附:
齐齐哈尔医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模 板)
为了满足齐齐哈尔医学院(以下简称甲方)学生实践教学阶段的学习和生产实习的需要,充分发挥 (以下简称乙方)的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及交通方面的优势,突出乙方的专业特色,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齐齐哈尔医学院将 (单位)设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每年根据实派学生数向乙方拨发相应
实习管理费用。
2.为提高乙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将有计划地组织教育教学理论的培训,并为乙方科研提供一定的方便条件。
3.甲方根据实习计划、实习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检查和考核。
4.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一次,研究解决有关事宜。
5.聘任乙方具备任职条件的医务人员担任甲方的兼职讲师、副教授和教授。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单位的性质不变,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事和财务
等方面保持独立。
2.乙方应有兼职人员负责实习学生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3.乙方要保证每年接纳 专业, 名左右的甲方实习学生。
4.配合甲方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及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5.应定期为学生开展学术讲座、相关专业理论及技能培训。
三、根据协议,双方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解决。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二级单位公章) (实习基地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