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课程重修工作,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院政发[2024]43号)、《齐齐哈尔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必修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24]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护理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课程重修是指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对已修读过但未及格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考核以获得成绩的教学形式。
第四条 课程重修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教研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单学期开设的课程需在单学期重修,双学期开设的课程需在双学期重修。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课程开设学期变更,应在调整后的课程开设学期重修;调整后已不再开设的课程,由护理学院确定替代课程,供学生重修。
第六条 课程重修实行申请制。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必修课程不及格,可申请重修且不限次数。已及格的课程不允许申请重修。
第七条 重修方式分为“编班重修”“跟班重修”
“自学重修”三种。
(一)编班重修:对于重修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理论课程,单独开班。原则上实行学期统一开课,可以通过网络课程学习减少课程冲突,保证重修教学质量。
(二)跟班重修:对于重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学生根据实际开课情况,选课加入到该课程的正常教学班学习。
(三)自学重修:因课表或实习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不能跟班重修的学生,任课教师审核通过后,可不跟班学习,只随班参加课程考核。
第八条 编班重修的课程按课程原计划学时的2/3 安排学时,以重点、难点内容讲授辅导为主,教学工作量按学院工作量相关规定计算。
第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十条 学生重修成绩按卷面满分100分考核,通过后按实际分数记载,并标记“重修”字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