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听课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24]21号),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内部保障协同机制,丰富全员参与质量文化氛围的载体,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人员
(一)领导班子成员。
(二)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和教学秘书。
第三条 听课类型
(一)集中听课:在开学第一周、节假日前后或指定日期听课。
(二)专项听课:根据特定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听课。
(三)随机听课:按照听课任务自行选择课程听课。
第四条 听课范围与要求
(一)听课范围
护理学院开设的本科生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选修课等。
(二)学时要求
1.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重点听新入职教师、新开课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较低教师的课程。
2.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和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除听本教研室教师开设的课程外,也鼓励听其他教学单位开设的相关课程。
(三)听课内容
听课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学习,应关注师生互动、PPT质量、课程思政、课堂管理等,还应关注教学环境、教学设施及其他影响教学的情况。
(四)听课评价方式
听课人员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信息,携带听课记录本,提前10分钟进入授课场所,课间休息时及时与教师、学生交流。听课时填写听课记录本,听课后在“教学互动e站”中填写听课评价表。
第五条 听课反馈与持续改进
(一)集中听课与专项听课结果通过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反馈,反馈的意见建议限期改进,教研室在限期内向教务科反馈改进结果,教务科向听课人员反馈改进结果。
(二)随机听课结果通过“教学互动e站”及时反馈给被听教师,被听教师根据评价结果改进教学,听课人员主动跟踪被听教师改进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原《齐齐哈尔医学院护理学院听课管理办法》(护政发[2023]8号)同时废止。
